聲請沒收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8號
TYDM,114,單禁沒,8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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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賈志偉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第7395
號),聲請單獨宣告(113年度聲沒字第1226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個,驗前毛重
壹點零柒公克,驗前淨重零點柒零壹公克,驗餘淨重零點陸玖玖
公克,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賈志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
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
字第73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
非他命1包(總毛重1.07公克),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違禁物,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
否,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
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,以查獲之毒品及專
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,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,惟
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,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
知沒收並銷燬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
三、經查:
 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
年度毒偵字第73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緩起訴處分
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又扣案之白色
透明結晶體1包(驗前毛重1.07公克,驗前淨重0.701公克,
驗餘淨重0.699公克),經送鑑驗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
安非他命成分,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
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(見毒偵字7395
號卷第131頁),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
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係屬違禁物無誤,是聲請人
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,於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盛
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,且無
析離之實益及必要,應視同毒品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本件因鑑驗用
罄部分,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承瑋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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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