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收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293號
TYDM,114,單禁沒,293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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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孫郁修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毒偵字
第4743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聲沒字第28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壹個(毛重陸點玖零公克,另含
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容器壹只)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孫郁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 以1
13年度毒偵字第4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而該案件所
查扣之菸彈1個,經送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,屬
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、刑法第38條
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
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
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
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
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亦有明文。又原非違禁物之物,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
係違禁物,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,法院即應單
獨宣告沒收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
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
偵查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,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43號
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
表附卷可憑,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。
 ㈡扣案之菸彈1個(毛重6.90公克)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異
帕酯成分等情,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
押物品清單(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)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
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
,又「異丙帕酯」於扣案時,雖列為第三級毒品,惟其業於
民國113年11月27日,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,有
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C號公告修正「
毒品之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附卷可參,足認上揭扣
案物於本件聲請時,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
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無訛,揆諸前開說明,
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
燬。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,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因
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
,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,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鑑
驗耗損之毒品,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
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 ㈢綜上,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渝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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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