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明山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偵字第44653號
),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第248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明山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
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653號為不起
訴處分確定在案。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檢驗
結果,檢出大麻成分,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,為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
屬違禁物,依前揭說明,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
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
2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林明山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
方檢察署(下稱桃園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653
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、該案承辦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。而該案所查扣如附
表所示之物,經送檢驗結果,檢出大麻成分,有桃園市政府
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、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真實姓
名與尿液、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
稽(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卷第31至35、43
、111頁),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。又
本件之包裝袋1只,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
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予宣告一併沒收
銷燬。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
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附表:
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偵字第44653號(112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) 大麻1包(含包裝袋1只)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(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69號卷第111頁): 送驗編號:DD-0000000 檢體外觀:菸草1包 驗前毛重:1.1961公克 鑑驗取用:0.0553公克 驗餘毛重:1.1408公克 檢出成分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、大麻酚等成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