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收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4年度,227號
TYDM,114,單禁沒,227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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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文生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4年度聲沒字第104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。惟查獲扣案之
第二級毒品1包,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、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
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又違禁物或
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
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
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
文。  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送觀察、勒戒後,由
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為不
起訴處分等情,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
可憑(下稱前案)。被告另涉犯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桃園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號簽分偵辦(下稱
後案),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,而
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,亦有檢察官簽呈、法院前案紀錄表
存卷足憑。
 ㈡又後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,經送鑑定後,
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臺北榮民總
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可憑(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7號卷第
161頁),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
訛,依前開規定,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聲請意旨經核無誤
,應予准許。   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
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羽恩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扣案物 成份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驗前含袋毛重0.4484公克,淨重0.2647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驗畢滅失,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。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,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,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
         
得抗告(10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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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