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154號
原 告 簡禕璇 (地址詳卷)
被 告 林健禹 (地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1665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
法 官 葉宇修
法 官 陳藝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子竣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