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8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緯杰
選任辯護人 魏韻儒律師
王瀚誼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97
67號、第59061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被告黃緯杰部分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黃緯杰犯行部分,雖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,
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,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
正義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本件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,傳喚被告並通知
辯護人、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,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
序,特此裁定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