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志秈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91
84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323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5131號、112年
度偵字第45133號、112年度偵字第508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陳志秈被訴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辯論終結,茲因本
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裁定命
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