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1257號
TYDM,113,金訴,1257,202503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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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12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思源



具 保 人 林政文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113年度金訴字
第125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「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
正為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保證金金額 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崇容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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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