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12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思源
具 保 人 林政文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113年度金訴字
第125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「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
正為「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」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保證金金額 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