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自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1038號
TYDM,113,訴,1038,20250306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113年度訴字第103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見智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4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
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
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楊見智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嗣
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
程序之情形,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宇修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子竣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