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簡上附民字,113年度,34號
TYDM,113,簡上附民,34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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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
附民原告 黃華祺


附民被告 高嘉良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0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黃華祺對被告高嘉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
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奕淳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涵憶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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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