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3年度,1978號
TYDM,113,審簡,1978,202503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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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簡字第197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巫仰騏


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(法扶律師)
王奕仁律師(法扶律師)
吳怡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刑事
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應更正增列「吳
怡德律師(法扶律師)」。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,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安潔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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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