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原簡附民字,113年度,22號
TYDM,113,審原簡附民,22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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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1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2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3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4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6號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7號
原 告 陳圓富
徐鳳龍
鄭鈞文
金念祖
黃惠香

唐連生

被 告 李張思佑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61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
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
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 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雨明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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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