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2號
原 告 劉鈞鍏
被 告 闕祥益
(原名黃祥益)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
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
8號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
法 官 林佳儀
法 官 葉作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韋彤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