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363號
TYDM,112,附民,363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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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363號
原 告 陳聖杰

被 告 沈易哲

許立緯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229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
)。
二、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被告二人對原告所為詐欺等犯行,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
字第229號刑事判決無罪,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
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,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,依
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述亨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孟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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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