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金訴字第156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侯明源
呂淑媛
張惟智
丁幼婕
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段000號(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彭信豪
陳淑萍
余國勇
方嘉琳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偵字第278
99號、第31405號、第33535號、第33851號、第36101號、第3695
1號、第37157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387號、第1478號、第2203號
、第2477號、第3290號、第3805號、第3954號、第4503號、第48
85號、第5433號、第6334號、第6850號、第6851號、第8014號、
第8147號、第10087號、第10792號、第13379號、第15239號、第
15285號、第17891號、第18254號、第19182號、第19190號、第2
0882號、第22234號、第23127號、第25918號、第26642號、第29
928號、第31654號、第32412號、第33407號、第38146號、第396
11號、第40115號、111年度偵字第759號、第5551號、第8570號
、第9024號、第26114號、第26253號、第29323號、第31441號)
及移送併辦(110年度偵字第6850號、第6851號、第22234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之裁定應予撤銷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理 由
一、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
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
簡式審判程序審理。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
情事,爰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