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51號
原 告 彭瑋鴻
上列原告對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訴(到院日:民國114
年3月26日)「為請求強制執行等提起訴訟事」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,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「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
3款定有明文。查,上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係請求法院應如
何判決,如原告勝訴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並為將來據 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然首開到院之民事起訴狀其訴之 聲明記載「承辦人員以口頭告之所事,不合,捏造借貸之 後,不見人影,所有一切都與當時所言不實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」,苟如原告勝訴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並不能 據以強制執行與否之依據及範圍(本院備註:兩造間另有11 3年度司執字第56595號強制執行事件),因原告之訴顯無理 由如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前段規定,不經言詞 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因本件業已判決終結,故首開民事起訴狀其餘程式欠缺部分 ,計有:「未列他造法定代理人」及「無繳納費用」,爰不 再命補正。又因「無繳納費用」,故本件判決主文未一併命 訴訟費用之負擔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並同時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暨第二審上訴費(若按首開民事起訴狀第1頁右上角標明: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0000000元計徵,第一審起訴裁判費為24783元、第二審上訴費為37174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