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40號
SCDV,114,補,340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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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4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
被 告 陳世洪 年籍待查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7,923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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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