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35號
SCDV,114,補,335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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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侯夢婷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仁輝郭于瑄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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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