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30號
SCDV,114,補,330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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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0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志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貳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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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