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日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貴嬌
被 告 陳德宇
陳敬雅
陳珮綾
陳福鎮即福鎮企業社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宇、陳敬雅、陳珮綾、陳福鎮即福鎮企業社
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
仟零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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