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5號
聲 請 人 陳厚廷
相 對 人 蕭凱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,應徵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