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93號
SCDV,114,補,293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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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3號
原 告 葉佳宣
被 告 林玲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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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