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4號
原 告 鄭竣元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漢章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
柒仟柒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二、原告應補提起訴狀繕本(附證物影本)1件,以供本院送達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