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5號
原 告 林紅春
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
被 告 林秋燕
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71,741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2,000元,尚應補繳1
5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