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3號
SCDV,114,補,233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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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3號
原 告 日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昌易
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
史洱梵律師
張媛筑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
被 告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

訴訟代理人 吳士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
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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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