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小字第5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
被 告 邱以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
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本件應由張財育為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承受訴訟、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
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
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
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,法定代理人由蔡明修變更為張財育乙
情,有原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,而原告既
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,但兩造迄今仍未聲明承受
訴訟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爰再開言詞辯論,改定
於主文第1項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財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人及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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