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小字第206號
原 告 鄭正叡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洪煙(已歿)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訴,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此於
小額訴訟程序,亦適用之。又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
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
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原告或被告如已
死亡,即無當事人能力,依前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
二、經查,被告曾洪煙已於民國88年9月20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
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可佐。則被告既於原告提起本件
訴訟日前已死亡,自無當事人能力,而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
之主體,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,無從補正。依前開規定,
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