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莊金鵬
相 對 人 趙玉英
關 係 人 莊遠川
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趙玉英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莊金鵬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莊遠川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,相對人因年邁失智,
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
果,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
人之監護人,關係人莊遠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提
出親屬系統表、同意書、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莊遠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1、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。
2、診斷證明書。
3、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。
4、同意書及訊問筆錄:關係人莊遠川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
人,並同意由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二)相對人因高血壓、腦血管病變及失智症,語言及認知功能
明顯退化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
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
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
益,另指定關係人莊遠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