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8號
SCDV,114,法,8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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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8號
聲 請 人 梁碩瑋即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街○段000號00

代 理 人 謝和杰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
對照表「修正條文」第6條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
  理 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故依民
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,以財團之
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。至於財團名
稱、設立宗旨、業務範圍、目的事業之變更,非屬財團組織
有關之事項,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,與民法第62條、第
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
,自不在得聲請之列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
,因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增加董事會成員修正捐助
章程,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董事,財團法
陽光璞玉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召開第2屆第15
次董事會,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,有新竹縣政
府教育局函、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、捐助章程及修
正對照表在卷可憑,堪以認定。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
附件修正條文,其中第6條董事人數之修訂,核其修正內容
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,並與該財團
法人之成立宗旨、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財團法人法、民法有
關法人之規定,亦無抵觸,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
聲請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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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