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3號
SCDV,114,法,3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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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3號
聲 請 人 朱仲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准予變更如附
件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之「修正條文」欄第七條
、第九條所示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
金會董事,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基金會於民國
(下同)113年9月8日召開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議
,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所示,並向主管機關教育部
呈請准許核備在案。據此,提出相對人第14屆第2次董事會
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暨簽到表、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、捐助章
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社(三)字第11
30122893號函、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,聲請裁定准予變更
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朱氏宗親文教
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,其第7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,
第9條涉及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,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
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、精神並不違背,屬財團法人組織及
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,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
牴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對照表「修正
條文」欄第3條乃更改事務所地址,第23條屬章程修正日期
等事項,核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、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
而為之修正變更,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
變更無涉,自與民法第62條、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。該事項
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,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
,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,無需聲請法院裁
定准許變更章程。因此,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
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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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