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5213號
SCDV,114,司執,15213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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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盧以祥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2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,且聲 請狀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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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