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4228號
SCDV,114,司執,14228,20250324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228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  
代 理 人 吳智陽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22樓  
債 務 人 吳錦龍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號7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錦龍對第三人之租金債權 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內湖區 、臺北市大安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