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4225號
SCDV,114,司執,14225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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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225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送達代收人 陳錦慧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嫚君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戴嫚君對第三人存款債權,惟依 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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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