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3634號
SCDV,114,司執,13634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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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6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   
代 理 人 周季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
債 務 人 林雅婷 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巷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李芳茵 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里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雅婷所有薪資債權(請求執行 債務人林雅婷對第三人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部份, 經查已退保,請求執行債務人李芳茵之薪資部份,經查無勞 保投保單位,均無從執行),惟依勞保投保所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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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