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3220號
SCDV,114,司執,13220,20250319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220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雅婷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廷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就債務人江開泰對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之第三 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及債務人呂鴻麟對設於臺北 市信義區之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為 強制執行。經查債權人於前案(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69號 執行事件)僅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契約資料後告知查詢 結果,並未請求對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,故本院遂於債 權人所聲請執行之其他財產標的執行完竣後,檢附壽險查詢 結果換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。債權人現具體載明聲請行債務 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,並載明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信義區,本件即非司法院訂定之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」第2點前段之「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 」事件,自亦無同點後段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」之情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廷城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