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3046號
SCDV,114,司執,13046,20250326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046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送達代收人 詹琇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珉誼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,經 查第三人分別設址苗栗縣、臺北市北投區,非在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