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621號
SCDV,114,司執,12621,202503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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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621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
           設新竹市○○路000號       
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      
送達代收人 王珮珊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印洲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印洲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強制執 行,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等,非在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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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