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223號
SCDV,114,司執,12223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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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
債 務 人 劉昌樺 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 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 查,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南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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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