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503號
SCDV,114,司執,11503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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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503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溫紹茗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21樓
債 務 人 曾傑明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張雅晴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臨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傑明等所有薪資債權(請求執 行債務人張雅晴之薪資債權部分,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 89號執行生效中,爰不重覆執行;請求執行債務人郵局存款 部分,均未達最低扣押金額,不予執行),惟依勞保投保資 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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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