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1336號
SCDV,114,司執,11336,20250310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33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樓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
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硯錦謝硯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民國(下同)114年3月5日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謝硯錦謝硯之為強制執行,惟查 債務人業於113年8月11日因死亡而除戶,有本院職權查詢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債務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則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,本件債務人業已死亡,揆諸前揭 說明,所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,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