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9樓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4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茗茗即詹明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茗茗即詹明珠之薪資,惟第三 人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中山區。依上 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