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7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代 理 人 游錦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鑫昌隆企業有限公司
設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0號1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彭崑林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0號之3
人 居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二段428巷52弄1
5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欣恬有限公司
設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305巷2弄11
號1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范揚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
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蔣美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新北市板
橋戶政事務所)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 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 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 人之戶籍地址分別設於臺南市、新北市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移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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