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732號
SCDV,114,司執,10732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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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732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代理人        
送達代收人 戴元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月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彭月香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,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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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