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2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0
0、11樓及18樓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
0、11樓及18樓
送達代收人 穆信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武隆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
聲請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對債務人江武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民國(下同)114年2月25日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江武隆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業 於105年7月31日因死亡而除戶,有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之債務人江武隆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則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,本件債務人業已死亡,揆諸前揭說 明,所聲請之債務人並無執行當事人能力,其強制執行之聲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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