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121號
SCDV,114,司執,10121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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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2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吳美馨即吳艾平
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7樓之6
           居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0號   
           居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美馨即吳艾平所有之股票債權 等,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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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