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17號
SCDV,114,司催,17,2025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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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李毓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附表欄中關於「發行公司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發行公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
司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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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