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家佑
劉麗清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2,596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家佑於民國(下同)107年間至110年間邀
同債務人劉麗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
就學貸款】7筆,共計28萬8,262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
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
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84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
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
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
計付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林家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
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金23萬2,59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劉
麗清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596元 林家佑、劉麗清 自民國113年08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32596元 林家佑、劉麗清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596元 林家佑、劉麗清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