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84號
SCDV,114,司促,1784,2025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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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王敬穎


債 務 人 黎宥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敬穎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,邀同債
務人黎宥辰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,金額新臺幣117,920元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
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。倘借款人不
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
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
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惟債務人王敬
穎自113年8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9,254元,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
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追討無效,依借據之約定,借
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
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。另債務人黎宥辰
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
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
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
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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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