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孫俊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
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
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
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陳朝安前於民國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10,0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
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
積欠聲請人58,245元,及自民國95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㈢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06月
間,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使用,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
幣(以下同)75,988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30日結算一次;
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95年05
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
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
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應視為到期。㈣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
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
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45元 孫俊文 自民國)95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75988元 孫俊文 自民國(下同)95年05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。 無 無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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