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746號
聲 請 人 王詩銘
代 理 人 莊宜蓁
相 對 人 王鐵雄
關 係 人 王雅芬
兼 上一人
代 理 人 王郁倫
關 係 人 王郁菁
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王鐵雄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王詩銘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王郁倫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,相對人因中風,致其
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
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
監護人,關係人王郁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提出親
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同意書及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王郁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1、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
料及親等關聯(一親等)。
2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3、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。
4、同意書及訊問筆錄:關係人王雅芬、王郁倫、王郁菁均同
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並同意指定關係人王郁倫為會同
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二)相對人因精神障礙(器質性腦病變)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
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
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王詩銘為其監
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關係人王郁
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